(鹿政函〔2018〕26号)鹿泉区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招商网 发布时间:2018-07-19浏览次数:

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鹿泉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活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1.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鹿泉创新创业。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2.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的人才和团队到鹿泉创业,凡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评审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3.被认定为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和持有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绿卡的人才,落实《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鹿政办函〔2018〕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鹿办字〔2017〕24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绿卡(C卡)管理办法(试行)》(鹿字〔2017〕41号),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快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4.鼓励社会资本兴建众创空间。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园中园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提升一批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从认定第二年起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认定级别相同金额的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经评审后给予50%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小微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被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创空间运营公司每认定1家给予5千元的奖励支持。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的土地指标,按照《关于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建设管理的意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认定第二年起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后3年内给予50%房租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公司每认定1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支持。

6.鼓励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到我区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凡科技研发机构到我区工业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租赁厂房从事研发活动的,经评审后3年内给予50%的房租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加速裂变。支持创业项目尽快具备生产条件,迅速扩大规模。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3年内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当年最高补贴30万元。对各类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企业贷款额度分别给予50%贷款贴息(按贷款基准利率)补助,当年最高贴息额50万元。

8.打造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加速器)建设,对“双创”企业达到30家以上且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9.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年从拥有专利的小微企业中,筛选10家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且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支持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新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规模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继续保持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奖励3万元,连续保持3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设立100万元的鹿泉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专项资金,通过以赛代评审的方式支持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我区。

10.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有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获省、市该项资金支持的除外)。经报备和审批局备案的项目,且在项目完工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的企业:技改投资额达100(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技改投资额达500(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1000(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3000(含)-5000万,一次性奖励8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5000(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1.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提档升级。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新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服务力度,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入库的后备企业集聚,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高的优质企业。每年从入库重点培育企业中筛选一批后备培育企业,为每个企业安排5-10万元科技项目支持资金和一定金额的培训服务费。

四、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13.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创意园区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创意园区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石家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园区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获奖励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创意园区、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升级后,按新的奖励金额扣除原奖金进行奖励。

14.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5 .加大专利资助和维权保护力度,调动我区企业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凡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资助500元。凡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凡授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凡授权国内外观设计的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凡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0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1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鼓励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进行专利质押贷款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给予投保企业50%的专利保险费补贴。积极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补贴作价环节评估费的80%,最高补贴5万元,并按作价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30万元。

六、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8.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服务(含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电子商务等)。注册地在鹿泉区域内的,对经认定且业绩突出的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19.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军民融合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两个交易中心”进行技术交易。经技术合同登记,每笔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促进质量品牌建设 

20.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修定的,经审核确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21.鼓励品牌创建。对评选为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提名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河北知名品牌(包括产品类、服务类)、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奖、省优质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期满复评的,奖励资金减半。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22.政府对转型升级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给予支持。对处于推广应用期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购买。        

23.鼓励转型升级企业进行精益化管理和“两化融合”,提升企业科学化、精益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有相关投入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

24.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本地中小微企业扩大贷款规模,当年贷款规模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5万元。

25.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注册在我区的挂牌上市企业,按照《鹿泉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鹿政函〔2018〕14号)文件执行奖励政策。

九、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障机制

2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定期研究创新创业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科技创新办公室和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科技局和区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7.加强财政扶持。区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所有资金支出。其中:3000万元用于推动科技创新,3000万元用于服务企业发展。原则上创新创业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创新创业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再次给予支持。创新创业资金使用细则由科技创新办公室和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8.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推进“一站式”服务,扩大网上办理业务的范围,为全民创新创业提供最优的政务环境。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区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由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