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八条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招商网 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18〕168号)和《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石字〔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信贷投放奖励机制
支持驻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按照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额的0.05%给予奖励,对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类贷款按照0.1%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人行鹿泉支行等〕
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政府增信机制
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区级小微企业贷款增信资金池,作为政府担保增信措施,与银行机构达成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对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增信资金和合作银行按商定比例承担。已享受省级、市级相关补偿的不再重复补偿。〔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科工局、人行鹿泉支行等〕
三、建立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机制
区财政安排500万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再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在市财政补偿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照3%给予补偿。〔牵头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科工局、人行鹿泉支行等〕
四、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
推进落实“政银保”融资工作,建立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信用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的合作融资模式。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3%的,按照实收保费的0.5%给予保险公司保费补贴。〔牵头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科工局、发改局、人行鹿泉支行等〕
五、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
谋划在我区企业集中区域设立企业上市服务中心(孵化器),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引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投融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免费提供上市培训、考察交流、融资支持、规范发展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责保障。2019年拟申请经费20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我区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融资额的0.2%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等〕
六、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我区中小微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按融资额的0.2%再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科工局、财政局等〕
七、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
努力营造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区企业(投资房地产业除外)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1%再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等〕
八、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保单融资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区中小微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体出口信保项下保单融资产生的融资利息支出,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行鹿泉支行等〕
以上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计算。具体配套办法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