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创新提升的意见

信息来源:招商网 发布时间:2020-03-16浏览次数:

 

 

 

鹿开管〔2020〕10号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

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创新提升的意见》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创新提升的意见》已经鹿泉区2019年第47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创新提升的

意见

 

为着力推进开发区开放创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创新创业活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以下产业的企业:

信息技术及与其相关的智能制造、大数据和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和通信;

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具有专利技术的高端装备制造;

生命科学、现代服务业(含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企业、知名食品企业及其他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准入条件的项目。

二、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引进

1.对当年新入驻企业租赁创新载体或标准厂房的,按实际房租给予最高4000平方米的全额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企业第三年区级收益实现5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第四年、第五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注册之日起三年内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利息总额8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租赁厂房新建十万级以上洁净厂房,新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平米的装修补贴。

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领办人为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以及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

(二)项目符合产业转化条件:经评审同时满足(1)产品或技术应达到国内首创、国际首创、国内领先或国际领先;(2)产品具备高附加值;(3)产品成熟度高,可立即实现产业化;(4)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大。

2.对当年新引进已经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区级收益的80%,后两年为50%。

3.对当年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与区内关联企业发生产品交易在2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新引进的总部性质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其年度区级收益的80%,后两年为50%,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本条所指的总部性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2)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3)在我区注册之日起,年度区级收益不少于300万元,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绿色食品、现代服务业(含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金融保险等运营平台公司)、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企业年度区级收益不少于100万元。

5.支持连锁企业总部做大做强,对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开发区且在开发区汇总纳税的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前三年为其年度区级收益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80%,后两年为其年度区级收益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50%,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6.对当年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连续五年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前三年为其年度区级收益的100%,后两年为50%。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为其年度区级收益的70%。

7.对当年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利用外资新建或扩建的项目,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的外资规模给予补助,利用外资规模达到200万美元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8.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其贷款提供100%贴息支持,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企业创新提升

9.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从区外整体迁移到我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从区外整体迁移到我区已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10.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万元。

瞪羚企业指具有“专、精、特、新”特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较上一年度呈正增长,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5%;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2)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四、其他

11.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托管区域有关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19〕1号),开发区及托管区域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区乡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12.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13.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区级收益”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

14.本意见与开发区现有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15.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国家、河北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