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开管〔2020〕52号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深化企业合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深化企业合作的意见(试行)》已经鹿泉开发区2020年第24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5日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关于深化企业合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企业之间合作,深入挖掘消费市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以下产业的企业:
信息技术及与其相关的智能制造、大数据和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和通信;
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具有专利技术的高端装备制造;
生命科学、总部经济企业、知名食品企业及其他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准入条件的项目。
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配套采购奖励
1.对于当年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采购辖区内其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购辖区内其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交易金额比近三年最高值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促进企业间交易,拓展区内消费市场
3.对于采购辖区内其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交易金额比近三年最高值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其他
4.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托管区域有关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19〕1号),开发区及托管区域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区乡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5.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能力每年进行调整。
6.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7.交易价格较市场价格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
8.“其他企业”为本企业的非关联企业。
9.本意见与开发区现有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10.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本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国家、河北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