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政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有电子信息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鹿政函〔2021〕7号

信息来源:鹿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05-23浏览次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现有电子信息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实现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目标,支持现有电子信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裂变式增长,打造全国知名的数字经济小镇,特制定本意见。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新改扩建补助。利用自有资金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租房补贴。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新租赁生产车间、仓储库房的,对新增部分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连续五年给予50%房租补贴。
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
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贴息支持,最高贴息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80%贴息支持,最高贴息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60%贴息支持,最高贴息4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贴息支持,最高贴息10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0万元。
三、科技创新提升支持
(一)研发投入补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高质量发展。年销售收入增长20%(含)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1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通过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创意园区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技术创新联盟、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创意园区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园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联盟认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购买补贴。鼓励企业引进知识产权(含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引进知识产权扩大再生产且年销售收入增长20%(含)以上的,按照引进知识产权费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10%补贴,每件知识产权最高补贴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四)自主获得知识产权(不含购买)支持。凡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资助500元。凡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凡授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凡授权国内外观设计的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凡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50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
对年度地方财政留成(扣除退税部分)增速较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增速30%(含)—50%的,按照其年度地方财政留成增长部分的30%奖励;增速50%(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地方财政留成增长部分的50%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一)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组建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先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成长情况,政府投资部分3年内退出,只享受同期贷款收益,不再享受其他收益。
(二)科技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担保、保险、金融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经营周转类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生的实际损失,财政按照实际损失部分的10%—15%给予补贴。
六、鼓励上下游企业落户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任选以下一种方式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一是按照新引进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地方财政留成的10%奖励;二是按照新引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的,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奖励引荐企业100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引荐企业扩大再生产。
七、深化区域经济内循环
1.对鹿泉区内电子信息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政府要先行先试、积极推广应用,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予以购买。
2.采购鹿泉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奖励采购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一)挂牌上市奖励。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鹿泉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鹿政函〔2018〕14号)给予奖励。
(二)并购奖励。企业为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被上市公司并购,并购交易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300万元。
(三)股权转让奖励。企业在上市或重组过程中,股东团队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鹿泉区区级贡献合计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股权转让对鹿泉区区级贡献的50%分两年给予奖励;股东团队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鹿泉区区级贡献合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股权转让对鹿泉区区级贡献的60%分三年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在鹿泉区再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股权转让对鹿泉区区级贡献的70%分三年给予奖励。
九、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出口自营企业奖励。参照《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鹿开管〔2018〕30号)规定,对年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或主要人才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2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每1美元奖0.02元;2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0.04元;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0.05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0.06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出口代理企业奖励。年出口规模累计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才0.01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运输费用补贴。采用陆路、海路物流方式运输出口货物的,每个40尺标准集装箱补贴2000元,每个20尺标准集装箱补贴1000元,不足一个标准集装箱的按照货物立方占比补贴。采取航空物流方式运输出口货物的,每公斤补贴30元,实际单位公斤运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单位公斤运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四)拓展海外业务补贴。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按照展位费、广告费、样品费年度新增部分的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五)出口信用保费补贴。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费扶持且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当年获得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十、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人才招录补助。新项目落地或企业扩建扩产需招录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的,与新招聘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新缴纳养老保险或外地转移养老保险为准)的,每招聘一人给予企业500元补助。
(二)生活补贴。参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鹿办字〔2017〕24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绿卡(C卡)管理办法(试行)》(鹿字〔2017〕41号)、《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鹿政办函〔2018〕9号)、《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鹿开管〔2018〕30号),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三)参照《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鹿开管〔2018〕30号),对符合条件企业的高管团队及主要技术人员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为其对鹿泉区区级贡献的50%,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对企业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对企业本科及以上员工,优先安排职工宿舍、公租房。
(五)租房补贴。参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鹿办字〔2017〕24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绿卡(C卡)管理办法(试行)》(鹿字〔2017〕41号)、《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鹿政办函〔2018〕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人才住房保障货币化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2020〕-48),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六)购房补贴。参照《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鹿政办函〔2018〕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绿卡(C卡)管理办法(试行)》(鹿字〔2017〕41号)、《石家庄市鹿泉区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鹿办字〔2017〕24号)、《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人才住房保障货币化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2020〕-48),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十一、附则
1.鹿泉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专项资金,列入鹿泉区财政预算,用于本意见所涉及的所有资金支出。
2.本意见适用于在鹿泉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信息企业。
3.申请享受本意见奖补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4.本意见与鹿泉区、开发区现有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原则上,本意见奖补总额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为限,区级贡献、地方财政留成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退税部分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奖补单位“元”指人民币。
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国家、河北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