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政策]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意见(试行)鹿开管〔2022〕6号

信息来源:招商网 发布时间:2022-06-07浏览次数: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率先突破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打造鹿泉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加快实现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主导产业企业
(一)发展补助。对当年新引进、新成立的企业连续补助五年支持其发展,前三年补助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80%,后两年补助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租房补贴。当年新引进、新成立的企业在开发区租用办公场地、生产车间、仓储库房自用的,可享受自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其中办公场地不超过25元/平米/月,生产车间、仓储库房不超过20元/平米/月)。
(三)合作共建支持。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经营。对于落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总部经济重点项目,可与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发区平台公司可为企业项目代征土地、代建定制厂房、提供拎包入驻办公场地等;对于未达到约定目标的企业项目,按照规定成本价收回土地、厂房、办公场地等。
(四)以商招商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企业相当于新引进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区级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发展。
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五)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购置办公生产场地实施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补助,最高补助3000万元。
(六)固投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购置办公生产场地实施的项目)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支持5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LPR利率的,按LPR利率给予贴息。
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固投贷款贴息支持,自有资金部分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部分可适用固投贷款贴息支持。
(七)外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利用外资实施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购置办公生产场地实施的项目),外资规模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5%补助,最高补助3000万元人民币。
(八)外资固投贷款贴息支持。对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含购置办公生产场地实施的项目)国外银行贷款的,给予80%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支持500万元人民币,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LPR利率的,按LPR利率给予贴息。
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利用外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九)对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的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在研发费用、水电价补贴、人才、产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全方位支持。
三、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十)科技型企业奖励。对新引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企业具有多个称号的,以最高的标准奖励。
(十一)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最新一轮融资后估值3亿美元(含)、5亿美元(含)、8亿美元(含)、10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人民币奖励。
(十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质量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河北知名品牌(包括产品类、服务类)、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省优质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期满复评的,奖励资金减半。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四)业绩贡献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和区级贡献呈正增长且区级贡献在开发区范围(含托管区域)电子信息行业内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80万元、第三名60万元、第四名40万元、第五名20万元,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
(十五)业绩贡献增长奖励。对年度区级贡献增速较大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增速达30%(含)-50%的,给予相当于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30%奖励;增速达50%(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50%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
四、鼓励上市并购及企业间合作
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可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21〕19号)申请相关奖励。
(十六)并购奖励。企业为融资扩大生产规模被上市公司并购,并购交易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300万元。
(十七)股权转让奖励。企业在上市重组过程中,股东团队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区级贡献合计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区级贡献的50%奖励,分两年兑现;股东团队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区级贡献合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区级贡献的60%奖励,分三年兑现;股权转让所得用于鹿泉区再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区级贡献的70%奖励,分三年兑现。
(十八)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在开发区无资产关联的企业间,采购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1%奖励采购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十九)自营出口规模奖励。对年自营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企业经营团队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2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每1美元奖0.02元;2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0.04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奖0.05元;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0.06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十)代理出口规模奖励。对年代理出口规模累计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01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进行产品推广、推介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参展补贴,国内展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次展会。
六、加强人才支持力度
(二十二)支持“人才飞地”建设。探索实施柔性引才新模式,驻区企业在石家庄市外全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的机构,其全职聘用的各类人才研发成果在驻区企业转化落地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可申领鹿泉区级人才绿卡,申报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等区级人才项目,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三)人才贡献奖励。对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团队及副高(含)以上职称、博士等从事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6%,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得超过1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为:当年新引进的企业,自企业设立年度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其个人区级贡献的100%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和区级贡献增长率均达到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当于其个人区级贡献的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四)生活补贴。除享受上级生活补贴政策外,对新招聘满一年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新缴纳养老保险或外地转移养老保险为准)的员工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普通院校本科生200元/月、“双一流”院校本科生300元/月、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及副高(含)以上职称4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三年。
(二十五)企业招聘补助。招录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返乡就业的开发区户籍员工不限学历),与新招聘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新缴纳养老保险或外地转移养老保险为准)的,每招聘一人给予企业500元补助。
(二十六)子女就学生活补贴。非“双一流”院校硕士及以上人才、“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人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等人才的直系子女在鹿泉区范围内就读幼儿园、小学的,每名子女每年给予3000元就学生活补贴。
七、金融及知识产权支持
(二十七)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支持。根据企业成长情况,政府投资部分在约定年限内退出。
(二十八)科技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鼓励与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保险、金融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经营周转类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生的本金实际损失,按照本金实际损失部分的10%—15%给予金融机构补贴。
(二十九)支持金融机构引进。对当年新引进、新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连续五年给予支持,前三年支持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100%,后两年支持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50%。对当年新引进、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100%支持。以上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三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资助2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资助;贷款利率高于LPR利率的,按LPR利率贴息资助。
八、其他
(三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发区及托管区域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企业;智能装备制造业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第四部分“并购奖励”、“股权转让奖励”及第五部分“自营出口规模奖励”、“代理出口规模奖励”、“国外展会补贴”不受上述产业范围限制。开发区将根据产业发展,适时出台其它产业支持政策。
(三十二)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托管区域有关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19〕1号),开发区及托管区域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区乡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十三)申请享受本意见奖补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征信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三十四)除专门规定之外,本意见与鹿泉区现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与鹿泉区原有政策重复的,奖励补贴资金按照原渠道执行。
(三十五)原则上,除“自营出口规模奖励”、“代理出口规模奖励”、“国外展会补贴”之外,企业所获得各类奖补资金总额(不含个人奖补资金部分)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企业区级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退税部分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个人区级贡献指个人所得税扣除退税部分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奖补单位“元”指人民币。
(三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意见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